6月27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发布了某公司未采纳比较有用掩盖办法防治扬尘污染案。
2月6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执法人员到某公司暂时砂石加工场进行全方位查看时,发现该暂时砂石加工场存在如下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该暂时砂石加工场工业广场内露天堆积砂石,堆积面积约 1300 平方米,未设置不低于堆积物高度的紧密围挡,未采纳比较有用掩盖办法防治扬尘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榜首款“ 储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发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积物高度的紧密围挡,并采纳比较有用掩盖办法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榜首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照责任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罢工整治或许歇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发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积物高度的紧密围挡,或许未采纳比较有用掩盖办法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则,并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在裁量基准》(2021版)之规则,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进行了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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